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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業務電話:19103851645
標題:論數字化轉型推動認證機構高質量發展
內容:新一輪科技革命,尤其是云計算、物聯網和人工智能等數字技術的普及與商業化應用,為傳統產業借助數字技術實現轉型發展創造了條件。當前,認證行業的經營環境也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對認證機構而言,數字化不僅是機遇,更是挑戰。一、數字化及認證機構數字化轉型通俗地說,數字化就是將復雜多變的信息轉變為可以度量的數字、數據,再以這些數字、數據建立數字化模型,將其轉變為一系列二進制代碼,引入計算機內部并進行統一處理,這就是數字化的基本過程。就認證機構而言,數字化就是通過數字技術的植入、改善及應用,引導認證機構的運營模式、管理過程和組織結構產生持續變革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認證機構可以借助數字技術實現新的發展。數字化轉型不是簡單的數字技術的應用,其關鍵在于認證機構的戰略轉型。也就是說,數字化轉型是指使用數字技術重塑認證機構業務流程、運作方式、企業文化和客戶體驗,運用數字化思維和數字化解決方案重構管理體系與價值體系,實時洞察和滿足客戶多樣化、個性化需求,完成從“低成本優勢”向“高價值路線”轉變,提升市場競爭力以適應不斷變化的業務需求和市場變革的過程,從而實現認證機構的高質量發展。二、數字化轉型推動認證機構高質量發展的具體表現(一)數字化轉型推動認證全流程精細化高效管理認證全流程規范管理是認證機構高質量發展的基礎,數字化轉型可推動認證全流程精細化高效管理。流程是指一個共同為客戶提供價值而又彼此聯系的活動,認證機構就是利用各種流程來運營的,所以數字化管理應該從流程管理入手。在認證機構的管理過程中,要從制度和流程入手,運用數字化思維對管理進行賦能。從客戶管理、認證申請、申請評審、方案策劃、審核安排、審核實施、認證決定、證后管理等主要過程,再到認證技術管理、認證風險管理、人員管理、信息化管理、文件管理、綜合事務管理、財務管理等支持過程,運用數字化相關技術與工具,把認證機構的運營過程數字化后,再利用管理數字技術實現機構的全流程規范管控。數字化管理能夠將認證機構內部的各個部門、組織都聯系起來,改變傳統的組織形式,突破原本的內部“數據孤島”,使各部門真正實現協同辦公,并確保管理的規范性。數字化可以從以下方面實現認證機構的全流程精細化高效管理。一是業務信息數據化。采用數字化工具,把各類繁雜的業務信息數字化,利用管理數據的可預測性和可分析性來獲得各方面有效的、充分的、翔實的信息數據,以準確獲取客戶需求、有效控制業務過程。二是機構管理流程化。加強數字化管理工具在操作層面的應用,不但能夠減少數據不對稱造成的協調問題、崗位接口問題,打通作業過程,還能夠利用標準化業務流程梳理減少管理冗余,提升工作效率。三是工作標準精細化。利用數字化工具,明確流程中各崗位各項工作任務的詳細質量標準和目標,獲取具體制度要求和重點知識,并以多種數字技術方式進行關鍵活動的質量把控。四是工作任務可視化。使用數字化工具,使流程中所有需要完成的工作、正在進行的工作、已經完成的工作均實現可視化,不僅使各崗位各項任務的工作過程和工作結果一目了然,還可為管理改進和提升提供輸入和依據。五是工作結果目標化。工作考核方式從KPI向OKR轉型。OKR的本質是目標管理,而KPI的本質是績效考核。數字化管理將一個模糊性管理工作目標分解成若干個可以衡量的數字目標,更為關注目標實現的結果和改善,關注例如數量和時間等的量化,并鼓勵員工自己去制定目標,激發其主觀能動性,使每一個人都參與到管理當中。六是認證過程合規化。合規風險受控是認證機構穩步發展的保障,利用數字化工具將合規要求及風險點提示等信息嵌入工作流程之中,可以減少和避免人為因素造成的各類認證風險問題發生,為認證管理、審核實施的過程及結果合規提供有力的管理保障,促進認證機構風險管理的全面合規。另外,在認證機構數字化管理實施過程中,還應深度進行認證機構內部數字化管理工作剖析。數字化管理并非把數據都采集到就完成任務,管理人員還必須進一步做好數字化剖析,數據是否全面、正確、有效,直接關乎數字化管理的成敗。獲取數據并不難,關鍵問題是怎樣搜集、整合到有效的數據。一旦采集到的數據并不準確或已經過期,就算數據加工處理流程再合理,輸出的數據也是錯誤的,因此,認證機構要從全局入手,系統了解數據流向,有針對性地進行數據采集、整合等工作,以做好數據的源頭管理工作。(二)數字化轉型推動認證技術創新和認證質量提升以往,認證機構為實現收益最大化,往往聚焦于自身的競爭優勢與其他機構爭奪市場。而數字經濟時代,認證機構則要以創造客戶價值為最終追求目標,將與其他機構之間的競爭關系轉化為合作共生關系。在這個過程中,認證機構自身的經營目標也會變得越來越多元化,為用戶提供綜合的“認證服務產品包”將成為管理數字化轉型的重要內容。新環境下,客戶行為及需求的改變對認證機構的影響將越來越重要。深度分析數字經濟時代客戶的行為及需求變化,可以幫助認證機構更好地認識其所面對的市場環境,是其合理制定經營發展決策的重要基石。不管處于怎樣的時期,認證機構的核心工作始終是通過為客戶提供認證產品來創造客戶價值。所謂認證質量,除了要滿足法律法規及行業要求之外,最核心的就是要滿足客戶需求,達到顧客滿意。所以,認證機構發展的核心工作還是要圍繞著“顧客滿意”進行。數字化在為更好地滿足客戶需求提供機會的同時,也提升了產品創新和認證質量這兩個核心競爭力。1.利用客戶端數據助力現有認證產品創新認證機構獲得了更多的客戶需求端數據統計和分析資料,既包含了分布于數字化管理平臺上的客戶評論數據分析,也包含了客戶在接受認證服務時形成的實時反饋數據分析。通過對這些數據的分析,認證機構既能夠掌握客戶作為群體的需求特點,也能夠掌握客戶作為個體的需求特點,從而能夠更加精確地刻畫出客戶的具體需求。有了這些數據支撐,認證機構能夠更精準地對現有認證產品進行延伸開發,設計出更加接近客戶需要的認證產品,同時也能夠更為敏捷地對客戶的需求變化做出反應,增強顧客滿意。2.利用數字化技術助力現有認證產品創新認證機構應通過數字技術革新傳統認證技術研發思維,在數字技術的引領下,傳統的認證服務方式方法將被改變,認證機構將可以在基礎的認證產品或數字化認證產品之上,用較低成本實現認證產品的個性化制造,為客戶提供個性化服務,找到更好滿足客戶需求的新方法。(1)將傳統認證產品轉化為數字化認證產品在滿足傳統認證產品要求的基礎上,設計研發數字化認證產品模型,改變傳統的審核方式,改變審核發現及審核結果的表現形式。比如:審核證據獲取及追溯的方法,審核發現橫向、縱向的量化展現,審核發現從不同維度、層面或場所的信息比對及展示,問題的分類及溯源分析等,使客戶感受到不同的受審核過程體驗、不同的審核發現以及審核結果的價值感知,從而提升顧客滿意度。(2)在傳統認證產品中加入數字技術應用應用數字技術,不但可以提高審核工作效率,節約大量的審核發現匯總分析時間,還可以更系統地進行亮點和問題匯總分類、更直觀地體現認證結果、更有針對性地進行問題分析,以及更充分地展現審核的價值。另外,利用審核過程的信息數據,還能夠為客戶提供審核增值服務,比如對企業同類型生產/服務現場或場所的類比分析、結合行業現狀為企業進行優劣勢分析,以及增強客戶對審核的獲得感、滿足感。3.利用數字技術優化審核管理和實施,提升審核質量將客戶端、認證管理端、審核端的各類信息數據進行充分分析,可以為審核管理提供非常有價值的輸入,比如分析客戶的個性化需求、以往發現問題、同類企業常見問題、客戶調查反饋、審核組反饋等信息數據,可使審核策劃更具針對性,為審核有效實施提供全面、深入的指導。在審核實施層面,審核組還可以利用數字技術對客戶的各方面信息以及過往的審核信息進行分析,了解客戶特點,精準掌握客戶需求及其存在的重點問題,從而增強與客戶溝通的有效性,確定審核重點,有針對性地加強審核深度,提升審核質量。(三)數字化轉型推動認證人員能力的科學化管理人員是認證行業最重要的資源,人員能力是認證機構能力的決定性因素。認證機構的高質量發展對人員能力的要求更加多元化,不僅以某領域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為重點,還需要具備信息技術、新興領域、企業管理、組織協調等多方面的能力,才能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客戶需求。傳統的人員能力管理受有限的信息數據、主觀的評價方式、固化的評價方法所局限,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多維度、全方位、立體化的人員能力管理的需求。認證機構可以充分利用數字化管理工具實現人員能力的科學化管理,為機構的高質量發展提供源動力。以審核人員能力評價和人員能力分析為例:1.審核人員能力評價(1)審核人員專業能力評價應用數字技術,不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還可以有效提高專業能力評價的準確性、充分性。以充分的人員基礎信息為輸入,識別并分析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審核經歷等各項信息數據中的關鍵字段,可自動生成該人員所具備的初始專業能力小類代碼,再根據相應技術領域分析結果,可自動生成該人員可擴展的專業能力小類代碼。(2)審核人員能力持續評價應用數字技術,不僅可以使評價更全面、更客觀,還能有效發現人員能力短板。評價不再局限于考試、面試、見證等受主觀因素影響較大的方式,還可以從例如在線測試結果、審核案卷質量、客戶調查反饋、KPI考核結果、審核組調查反饋等多個維度、立體化地設定評價項目及分值占比,再對一定時期內各維度的數據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即可獲得相應人員較為全面的能力持續評價結果及存在問題。2.人員能力分析利用數字技術,可以全方位地對個人能力及機構整體能力進行系統分析,為個人職業發展、公司戰略規劃提供重要的能力改進及提升方面的信息輸入。認證機構可以根據機構發展對人員能力需求的動態變化,開展定期或專項的人員能力分析工作。人員的各項基礎信息、人員能力評價的信息數據及評價結果,以及工作過程及結果的信息數據等都應作為人員能力分析的輸入。(1)個人能力分析通過對多個維度、層面的信息數據進行匯總分析,可以充分獲取相應人員在專業技能、審核能力、工作質量、工作效率、組織協調、客戶滿意等各個方面的能力狀況信息,尤其可以客觀、準確地識別出相應人員的特長及能力短板,使個人能力改進、提升更有針對性,并為個人職業發展規劃提供重要依據。具體可參考以下方式:通過對某一崗位或工序的單個項目重復提交次數、單個項目退回次數、整體返工率、工作錯誤率、重復提交原因、退回原因等信息數據進行系統分析,不但可以識別出崗位人員存在的短板或問題,還可能發現管理漏洞和不足;通過對案卷評定發現的問題性質、問題類型、發生頻次等信息數據進行系統分析,可以判斷出是相應人員的主觀原因、態度原因造成的,還是由于哪一方面的能力不足造成的;還可以識別出認證過程存在的普發性問題、重大認證風險問題等,為各項管理改進工作提供重要依據;通過對客戶調查反饋、審核組調查反饋等信息數據進行系統分析,不僅可以了解掌握相應人員的特長、缺點、不足等情況,還能夠從不同角度獲取客戶對審核的需求、審核組的團隊合作情況等信息,為有效提升審核質量提供重要輸入。(2)認證機構整體能力分析將以上人員能力評價及個人能力分析的相關信息數據進行分類、識別、匯總,結合動態的能力需求、客戶需求,可以對機構的整體綜合能力、某方面的專項能力進行多維度、立體化的分析,利于機構有針對性地根據戰略發展需要策劃整體能力改進及提升工作。例如:通過對現有成熟業務領域中整體能力的綜合分析,可以客觀、充分地識別出機構當前在能力方面的優勢、劣勢、問題、風險等,為管理改進、發展決策等提供充分的基礎信息;通過對新業務領域的專項能力分析,可以準確識別出個人及團隊的能力優勢及短板,為人才引進提供充分的需求信息,也為確定該領域技術帶頭人提供依據。三、認證機構實現數字化轉型的工作重點(一)切實可行的數字化轉型戰略是認證機構數字化轉型的關鍵數字化轉型是持續漸進、螺旋式上升的過程,認證機構需要客觀分析內外部環境條件、轉型過程中可能面臨的壓力,從頂層設計入手,做好戰略數字化轉型頂層架構與實施路線圖的設計,制定強有力的數字化轉型戰略。認證機構要提煉數字化轉型戰略,調整運營模式,推動其從以產品為中心的戰略向以客戶為中心的戰略轉變。(二)重構價值體系是數字經濟時代認證機構應用數字技術需要達成的目標,即轉型發展的根本目的在這個過程中,認證機構要重新打造數字化價值傳遞路徑,優化新的數字化價值獲取方式,提升新的數字化價值創造能力,完善新的數字化價值支撐機制和引導新的數字化價值體系轉變等路徑,形成具有數字化特征的核心價值觀和企業使命。(三)數字化人才是認證機構推進數字化轉型的基礎認證機構要以轉型戰略為導向,按照數字化人才培養目標與數字化人才培養要求構筑數字化“人才庫”,加大數字化人才的引進和培養,提高人才的數字化素質;要建立健全人才激勵機制,通過多種方式方法培養人才,激勵數字化轉型人才,在企業上下形成“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人才使用氛圍。(四)數字能力是認證機構實現創新發展需要重點提升的能力認證機構要加大數字技術的創新應用,進一步增強認證機構在推進數字化轉型過程中所需的數字能力。通過數字技術應用創新,深入貫徹落實數字化轉型的思想和數字化轉型的理念,動態響應客戶個性化、定制化的認證服務需求,主動賦能各大職能部門,尤其是核心業務板塊加速數字化轉型,進一步拓展認證機構發展空間。(五)數據支撐是認證機構成功開展數字化轉型的重要保障認證機構要加強自身信息化水平,增強經營管理過程中數據的采集與應用能力,加強數據治理能力建設,發揮數據的支撐功能,實現全流程、全方位、立體化的數據管理,提高數據的使用效率。同時,還要利用數字技術打通各項業務聯系,通過構建數據平臺,創新運營模式,研發新的認證產品,提高全要素認證管理效率。結語目前,很多企業只是推進了局部的數字化進程,就以為是完成了數字化轉型。比如,一些企業引進了一個新的數字化系統就以為是完成數字化轉型了,這是典型的管理數字化轉型上的認識誤區。從本質上來說,數字化轉型并不是單純的智能設備的引進和數字技術的導入,而是企業自身的戰略轉型和價值再造。管理數字化是由于數據網絡的形成而產生的,因此有著明顯的新經濟時代特點,并體現為系統、綜合、集成、智能、量化、動態管理等顯著特點。因此,認證機構的數字化轉型不是一個項目,不會有具體的結束時間,需要跟隨技術及時代的發展不斷優化升級,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核心競爭力,使認證產品能夠持續滿足客戶需求,保持高質量發展態勢,才能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實現認證機構的長遠發展。來源:《中國認證認可》雜志 2024年第7期
2024-10-08
標題:《印刷業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315 號
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315 號《印刷業管理條例》已經2001年7月26日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偂±怼 ≈扉F基      二○○一年八月二日   印刷業管理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活動。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本條例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活動。第三條 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第四條 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第六條 印刷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印刷企業的設立第七條 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第八條 設立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三)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審批設立印刷企業,除依照前款規定外,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印刷企業總量、結構和布局的規劃。第九條 設立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其中,設立專門從事名片印刷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經審核批準的,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印刷經營許可證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后,持印刷經營許可證、特種行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取得營業執照。個人不得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個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條 出版行政部門受理設立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申請的,應當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不批準設立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印刷經營許可證應當注明印刷企業所從事的印刷經營活動的種類。印刷經營許可證不得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第十一條 印刷業經營者申請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辦理手續。印刷業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應當向原辦理登記的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并報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二條 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三條 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印刷涉及國家秘密的印件的,還應當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必須依照本章的規定辦理手續。第三章 出版物的印刷第十四條 國家鼓勵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及時印刷體現國內外新的優秀文化成果的出版物,重視印刷傳統文化精品和有價值的學術著作。第十五條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不得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和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第十六條 印刷出版物的,委托印刷單位和印刷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簽訂印刷合同。第十七條 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托書,并在印刷前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企業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出版單位的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印刷委托書還必須事先報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委托書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規定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接受出版單位的委托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第十八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印證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第十九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的出版物的,必須持有關著作權的合法證明文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發行、散發。第二十條 委托印刷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上刊載出版單位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出版日期或者刊期,接受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企業的真實名稱和地址,以及其他有關事項。印刷企業應當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內,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樣本備查。第二十一條 印刷企業不得盜印出版物,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不得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第二十二條 印刷企業不得征訂、銷售出版物,不得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銷售出版物。第四章 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印刷第二十三條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的企業不得印刷假冒、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不得印刷容易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的廣告宣傳品和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第二十四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應當驗證商標注冊人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冊商標圖樣;接受注冊商標被許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驗證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印刷企業應當保存其驗證、核查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2年,以備查驗。國家對注冊商標標識的印刷另有規定的,印刷企業還應當遵守其規定。第二十五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的,應當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的,還應當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第二十六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應當將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底片、原稿等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留存。第二十七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第五章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第二十八條 印刷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辦理。第二十九條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委托印刷單位必須出具主管部門的證明,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準印手續,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必須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的準印證明,并保存主管部門的證明副本和公安部門的準印證明副本2年,以備查驗;并且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票證或者無價票證,或者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的,委托印刷單位必須出具委托印刷證明。印刷企業必須驗證委托印刷證明。印刷企業對前兩款印件不得保留樣本、樣張;確因業務參考需要保留樣本、樣張的,應當征得委托印刷單位同意,在所保留印件上加蓋“樣本”、“樣張”戳記,并妥善保管,不得丟失。第三十條 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須驗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務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是否核發準印證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逾期不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印刷。第三十一條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印刷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圖表等,不得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不得印刷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有價或者無價票證,不得印刷有單位名稱的介紹信、工作證、會員證、出入證、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等專用證件,不得印刷宗教用品。第三十二條 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必須全部運輸出境,不得在境內銷售。第三十三條 印刷企業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不得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不得銷售、擅自加印或者接受第三人委托加印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不得將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第六章 罰  則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設立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由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以及進行違法活動的專用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未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辦理手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三十五條 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出版行政部門的許可,擅自兼營或者變更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或者擅自兼并其他印刷業經營者的;(二)因合并、分立而設立新的印刷業經營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手續的;(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印刷經營許可證的。第三十六條 印刷業經營者印刷明知或者應知含有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禁止印刷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國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停業整頓,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 印刷業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沒有建立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的;(二)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沒有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的;(三)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等主要登記事項,或者終止印刷經營活動,不向原批準設立的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四)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留存備查的材料的。單位內部設立印刷廠(所)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沒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公安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保密工作部門、公安部門依據法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第三十八條 從事出版物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接受他人委托印刷出版物,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印刷委托書、有關證明或者準印證,或者未將印刷委托書報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二)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刷出版物的;(三)盜印他人出版物的;(四)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五)征訂、銷售出版物的;(六)擅自將出版單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紙型及印刷底片等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七)未經批準,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全部運輸出境的。第三十九條 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簽章的《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注冊商標圖樣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復印件的;(二)接受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委托印刷單位的營業執照或者個人的居民身份證的,或者接受廣告經營者的委托印刷廣告宣傳品,未驗證廣告經營資格證明的;(三)盜印他人包裝裝潢印刷品的;(四)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包裝裝潢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注冊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違反國家有關注冊商標、廣告印刷管理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條 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接受委托印刷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驗證有關證明的;(二)擅自將接受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再委托他人印刷的;(三)將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紙型及印刷底片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四)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或者盜印他人的其他印刷品的;(五)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委托印刷的其他印刷品的;(六)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的,或者未將印刷的境外其他印刷品全部運輸出境的;(七)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超范圍經營的。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沒收印刷品和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印刷企業沒有驗證主管部門的證明和公安部門的準印證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二)不是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的;(三)印刷業經營者偽造、變造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等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公文、證件的。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動工作證、通行證、在社會上流通使用的票證,委托印刷單位沒有取得主管部門證明的,或者沒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印刷企業所在地公安部門辦理準印手續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門指定的印刷企業印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門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二條 印刷業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一)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擅自留存委托印刷的包裝裝潢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廢品和印板、紙型、印刷底片、原稿等的;(二)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擅自保留其他印刷品的樣本、樣張的,或者在所保留的樣本、樣張上未加蓋“樣本”、“樣張”戳記的。第四十三條 印刷業經營者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逾期未辦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第四十四條 印刷企業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擔任印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從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個人被處以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的,自許可證被吊銷之日起10年內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第四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第四十六條 出版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批準不符合設立條件的印刷企業,或者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  則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依法設立的印刷企業,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80日內,到出版行政部門換領《印刷經營許可證》。依據本條例發放許可證,除按照法定標準收取成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費用。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8日國務院發布的《印刷業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2024-07-23
標題:這兩類產品實施強制性認證,未獲證不得銷售
內容:近日,市場監管總局對安全風險較高、消費者關心的燃氣用具連接用軟管、燃氣緊急切斷閥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管理,自2024年10月1日起受理認證委托,2025年10月1日起強制實施。2024年第28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對燃氣用具連接用軟管等產品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公告為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市場監管總局決定對燃氣用具連接用軟管、燃氣緊急切斷閥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管理。現將有關要求公告如下:一、自2025年10月1日起,列入CCC認證目錄的燃氣用具連接用軟管、燃氣緊急切斷閥(產品描述與界定見附件1),應當經過CCC認證并標注CCC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2024年10月1日起,指定認證機構開始受理CCC認證委托。二、指定認證機構應當依據CCC認證通用規則和《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燃氣燃燒器具安全附件》(見附件2)制定認證實施細則,并向市場監管總局認證監管司備案后,方可開展認證實施工作。三、指定認證機構和實驗室應當在認證風險可控、保證認證質量的前提下,積極采信已有合格評定結果,減輕企業負擔,便利企業獲證。附件:1.CCC認證目錄新納入產品描述與界定2.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 燃氣燃燒器具安全附件市場監管總局2024年6月28日聲明:本文所用視頻、圖片、文字部分來源于互聯網,版權屬原作者所有。如涉及到版權問題,請及時和我們聯系,核實后協商處理或刪除。
2024-07-11
標題:新《排污許可辦法》的重點
內容:1. 增加并細化排污登記管理的要求2. 明確固廢、噪聲納入排污許可內容3. 細化與環評、驗收、總量等制度的銜接4. 明確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的內容5. 加強對排污許可的清單式執法檢查對比表丨3個排污許可法規7月1日,新修訂的《排污許可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開始生效施行,這次主要是與《排污許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銜接式修訂。老版的《辦法》是2018年1月開始試行的,與2021年3月1日施行的《條例》部分內容存在不一致,在實踐中造成不知適用哪個的困惑,及時予以修訂非常有必要。這次修訂,是把原來的七章68條,修訂成六章46條,看起來條文數減少了,但是內容并沒有減少,因為新《辦法》沒有具體規定法律責任部分,而是明確依照《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那么,這次修訂有哪些重點要關注呢?1. 增加并細化排污登記管理的要求老版的《辦法》將排污許可分為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兩類,沒有登記管理的要求。《條例》在對排污許可分為重點管理和簡化管理兩類的基礎上,增加了排污許可登記的要求?!稐l例》第24條明確,對于污染物產生量、排放量和對環境的影響程度都很小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不需要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但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稐l例》對于需要填報排污登記表的名錄,授權由生態環境部制定并公布。因此,新《辦法》增加并細化了排污許可登記的要求。一是在第4條明確實行排污許可重點管理、簡化管理和排污登記管理,并授權由生態環境部制定實行排污登記管理的具體范圍。二是在第13條明確排污登記表記載的信息,包括排污登記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行業類別、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負責人等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三是在第39條要求排污登記單位,在實際排污行為發生之前,通過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填報排污登記表,提交后即時生成登記編號和回執,由排污登記單位自行留存。四是在第33條第2款要求排污登記單位,依法依規運維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規范化排放口,落實排污主體責任,控制污染物排放。2. 明確固廢、噪聲納入排污許可內容新《辦法》在第6條明確對排污單位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噪聲等污染物排放行為,實行綜合許可管理。這是在老版的《辦法》第8條明確“對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納入排污許可實行綜合許可管理”的基礎上,增加了對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噪聲納入排污許可實行綜合許可管理。將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工業噪聲等全部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對于全面落實固定污染源“一證式”管理要求,實現排污單位全覆蓋、環境管理要素全覆蓋、污染物排放管控全覆蓋,具有重要作用。3.細化與環評、驗收、總量等制度的銜接新《辦法》細化了與環評、竣工驗收、總量控制、排污權交易、排污口管理等重點環境管理制度的銜接,為推動環境管理制度協同發力形成合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一是銜接環評制度,新《辦法》首先明確將環境影響批準文件中大氣、水、固體廢物、噪聲等環境管理要求依法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并在37條第5款中要求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要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二是銜接竣工驗收制度,新《辦法》在37條第5款中明確要求,建設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報告中污染源監測數據等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要由排污單位記載在該項目環保設施竣工驗收完成當年的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中。三是銜接總量制度,新《辦法》在第9條第1款明確,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中報告的污染物實際排放量,可以作為開展年度生態環境統計、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考核、污染源排放清單編制等工作的依據。并在第27條中明確要求,排污單位適用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發生變化而需要變更的,審批部門要在總量控制指標變化后對排污許可證相應事項進行變更。四是銜接排污權交易制度,新《辦法》在第9條第2款明確,排污許可證要作為排污權的確認憑證和排污權交易的管理載體,并在第18條第2款要求,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通過排污權交易獲取的,要提交排污權交易指標的證明材料。五是銜接排污口管理制度,新《辦法》在33條第2款要求排污登記單位要依法依規運維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規范化排放口,落實排污主體責任,控制污染物排放,并在第18條第3款要求污染物排放口已經建成的排污單位,要提交有關排放口規范化的情況說明。4. 明確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的內容《條例》在第13條中對于排污許可證應當記載的信息做了要求,但是沒有區分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的內容。新《辦法》在第11條對于排污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的內容分別予以明確,要求正本記載排污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以及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發證機關、發證日期、證書編號和二維碼等基本信息。要求副本記載《條例》第13條規定的所有信息,并且還要記載法律法規規定的排污單位應當遵守的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工業固體廢物、工業噪聲等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重污染天氣等特殊時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以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的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土壤污染隱患排查、自行監測等要求。新《辦法》在第12條中要求排污單位承諾執行更加嚴格的排放限值的,也要在排污許可證副本中記載。5. 加強對排污許可的清單式執法檢查新《辦法》根據生態環境部于2022年3月發布的《關于加強排污許可執法監管的指導意見》(環執法〔2022〕23號)的要求,在第40條明確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將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信息納入執法監管數據庫,將排污許可執法檢查納入生態環境執法年度計劃,加強對排污許可證記載事項的清單式執法檢查。新《辦法》還要求,對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要求排放污染物、未按規定填報排污登記表等違反排污許可管理的行為,依照《排污許可管理條例》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新《辦法》將排污許可證和排污登記信息納入執法監管數據庫,加強對排污許可證記載事項的清單式執法檢查,明確監管對象、制定監管方法、部署監管任務,為推動實現排污許可日常管理與執法監管的高效聯動建立了有效的機制。這次修訂還細化了排污許可證重新申請、質量核查、自行監測、執行報告檢查以及信息公開等內容。
2024-07-02
標題:7月1日起,阻燃電線電纜實施CCC認證
內容:根據市場監管總局2024年第9號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對阻燃電線電纜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自2025年7月1日起,未獲得CCC認證證書和標注認證標志的阻燃電線電纜,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以建筑布線和設備電源軟線為主的民用電線電纜,作為民眾日常接觸較為普遍的產品,其產品質量直接關乎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此前,市場監管總局已對橡皮絕緣、聚氯乙烯絕緣等常見非阻燃民用電線電纜產品實施CCC認證管理。近年來,隨著技術升級和使用需求的增加,阻燃電線電纜的市場份額不斷增加,但由于民用電線電纜行業企業規模普遍較小、缺乏系統性的質量管理手段、市場競爭白熱化等原因,電線電纜中導體打折虧方、使用劣質電纜料等問題屢禁不絕。特別是由于對阻燃電線電纜缺少強制性市場準入要求,部分企業甚至將其生產的不具有阻燃性能的電線電纜標稱為阻燃電線電纜,故意逃避CCC認證監管。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的統一部署,市場監管總局將阻燃民用電線電纜納入CCC認證實施范圍,將更加嚴格地把好市場準入關,防止不符合標準要求、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電線電纜流入市場,切實做到源頭嚴進、過程嚴管、風險嚴控,確保人民群眾買得放心、用得舒心。|信息來源 市說新語|聲明:本文所用視頻、圖片、文字部分來源于互聯網,版權屬原作者所有。如涉及到版權問題,請及時和我們聯系,核實后協商處理或刪除。
2024-07-02
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及解讀
內容: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為貫徹實施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推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并落實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國務院對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一、對14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二、廢止《產品質量監督試行辦法》(1985年3月7日國務院批準 1985年3月15日國家標準局發布 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訂)。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附件國務院決定修改的行政法規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四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和有關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對國際海上運輸及其輔助性業務的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實施信用管理,并將相關信用記錄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钡谖鍡l修改為:“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二)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籍船舶;“(三)投入運營的船舶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準;“(四)有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五)有具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從業資格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敖洜I國際集裝箱船、國際普通貨船運輸業務,應當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并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船舶。”第六條修改為:“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附送符合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理由?!皣鴦赵航煌ㄖ鞴懿块T審核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申請時,應當考慮國家關于國際海上運輸業發展的政策和國際海上運輸市場競爭狀況?!吧暾埥洜I國際客船運輸業務,并同時申請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的,還應當附送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相關材料,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一并審核、登記。“經營國際集裝箱船、國際普通貨船運輸業務,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聯系方式、船舶情況?!钡谄邨l第一款修改為:“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自開業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聯系方式。”刪去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九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不得將依法取得的經營資格提供給他人使用。”第十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后,不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的,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取消其經營資格?!钡谑藯l改為第十六條,修改為:“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情形發生之日起15日內,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一)終止經營;“(二)減少運營船舶;“(三)變更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四)在境外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子公司經營相應業務;“(五)擁有的船舶在境外注冊,懸掛外國旗。“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增加運營船舶的,增加的運營船舶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標準,并應當于投入運營前15日內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3日內出具備案證明文件。“其他中國企業有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國際集裝箱船運輸經營者、國際普通貨船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钡诙藯l、第四十二條中的“本條例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未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擅自經營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皬氖聡H集裝箱船、國際普通貨船運輸業務沒有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船舶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钡谌艞l改為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國際客船、國際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將其依法取得的經營資格提供給他人使用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銷其經營資格?!钡谒氖畻l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備案手續的,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備案手續;逾期不補辦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撤銷其相應資格?!钡谒氖鍡l改為第四十條,將其中的“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九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未經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中國內地與臺灣地區之間的雙向直航和經第三地的船舶運輸業務?!巴鈬鴩H船舶運輸經營者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不得經營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業務。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經營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集裝箱船、普通貨船運輸業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備案。”二、將《廢舊金屬收購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第六條合并,作為第四條,修改為:“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皞浒甘马棸l生變更的,收購廢舊金屬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自變更之日起15日內(屬于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15日內)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網絡等方式,便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備案。”刪去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處罰:“(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視情節輕重,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未履行備案手續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二)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未向公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非法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未如實登記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收購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的,視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整頓。“有前款所列第(一)、(三)、(四)、(五)項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比ⅰ吨腥A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國務院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將作出的相關產品準予許可的決定及時通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眲h去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定期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提交報告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钡诹鍡l修改為:“本條例規定的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決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應當將作出的相關產品吊銷生產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及時通報發展改革部門、衛生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胺伞⑿姓ㄒ帉π惺剐姓幜P權的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彼?、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1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修改為:“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痹黾觾煽?,作為第四款、第五款:“從事機動車維修經營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皞浒笗r提供虛假材料情節嚴重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原備案的業務?!眲h去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改為第六十八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炕蛘卟话匆幎ǖ木€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二)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三)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翱瓦\經營者強行招攬旅客,貨運經營者強行招攬貨物或者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钡谄呤粭l改為第七十條,將第一款中的“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修改為“道路旅客運輸站(場)經營者”。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有前款違法情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钡谄呤鍡l改為第七十四條,刪去第一款中的“或者未標明國籍識別標志”。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外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標明國籍識別標志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運輸,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六、刪去《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七、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四十九條中的“船員適任證書”、第五十三條第一項中的“證書”。刪去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四條,刪去第一項。八、將《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中的“《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條”修改為“《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五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對該證券公司被處置負有主要責任,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規定對其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刪去第六十條中的“并可以暫停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和“撤銷其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九、將《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六條修改為:“除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期限在可采區作業外,采砂船舶應當集中停放在沿江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并由采砂船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負責管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指定的地點?!眲h去第十七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七條:“禁止運輸、收購、銷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個人開采的長江河道砂石?!伴L江水利委員會應當會同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長江航務管理局、長江海事機構等單位建立統一的長江河道采砂管理信息平臺,推進實施長江河道砂石開采、運輸、收購、銷售全過程追溯?!钡谑藯l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長江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開采的砂石和違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機械等作業設備、工具,并處違法開采的砂石貨值金額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谑艞l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采砂單位、個人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開采的砂石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開采的砂石貨值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的,沒收違法開采的砂石和違法所得以及采砂船舶和挖掘機械等作業設備、工具,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并處違法開采的砂石貨值金額2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10萬元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運輸、收購、銷售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個人開采的長江河道砂石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長江水利委員會、有關海事管理機構以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運輸、收購、銷售的砂石和違法所得,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钡诙畻l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采砂船舶未在指定地點集中停放或者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指定地點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吭谥付ǖ攸c,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強行轉移至指定地點?!钡诙粭l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轉讓、出租、出借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予以吊銷或者收繳,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眲h去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中的“行政處分”修改為“處分”。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下列行為之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執行已批準的長江采砂規劃、擅自修改長江采砂規劃或者違反長江采砂規劃組織采砂的;“(二)不按照規定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的;“(三)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造成長江采砂秩序混亂或者造成重大責任事故的?!笔ⅰ逗Q笥^測預報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款中的“批準”修改為“備案”。第三十一條修改為:“設立、調整海洋觀測站(點)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由有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不符合海洋觀測網規劃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實施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笔?、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國家積極推廣使用電子發票?!钡谒臈l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發票管理工作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钡谖鍡l修改為:“發票的種類、聯次、內容、編碼規則、數據標準、使用范圍等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修改為:“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第十二條中的“批準”修改為“確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單位和個人使用的發票,除增值稅專用發票外,應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印制;確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印制的,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商印制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同意后確定印制發票的企業?!钡谑鍡l修改為:“需要領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設立登記證件或者稅務登記證件,以及經辦人身份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用手續。領用紙質發票的,還應當提供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用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規模和風險等級,在5個工作日內確認領用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用方式。“單位和個人領用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眲h去第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開具紙質發票應當加蓋發票專用章。”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單位和個人開發電子發票信息系統自用或者為他人提供電子發票服務的,應當遵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三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一款第六項:“(六)竊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發票數據”。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配合稅務機關進行身份驗證,并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钡诙艞l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經開具的發票存根聯,應當保存5年?!钡谌藯l改為第三十六條,在第一款中的“偽造發票監制章”后增加“竊取、截留、篡改、出售、泄露發票數據”,刪去第一款中的“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并處吊銷發票準印證”。第三章名稱以及第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條中的“領購”修改為“領用”。第二十五條中的“發票”修改為“紙質發票”。刪去第二十八條中的“和發票領購簿”。刪去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十二、將《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一條中的“收養法”修改為“民法典”。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收養登記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的原則,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第五條改為第六條,將第二款中的“計劃生育部門”修改為“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修改為“收養人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修改為“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第六條改為第七條,將第一款中的“收養法”修改為“民法典”,第四款中的“生父母為送養人的,并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聲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修改為“生父母為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聲明;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第七條、第十條分別改為第八條、第十一條,將其中的“收養法”修改為“民法典”。十三、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八條中的“勞動保障、計劃生育等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十四、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中的“《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修改為“《煙草專賣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二條中的“《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煙草專賣法》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三條中的“《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修改為“《煙草專賣法》第三十條”,第五十四條中的“《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三條”修改為“《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一條”。此外,對相關行政法規中的條文序號作相應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2003年9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90號公布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0年11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23年7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認證機構第三章 認 證第四章 認 可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七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認證認可活動,提高產品、服務的質量和管理水平,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認證,是指由認證機構證明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相關技術規范、相關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或者標準的合格評定活動。本條例所稱認可,是指由認可機構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以及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動人員的能力和執業資格,予以承認的合格評定活動。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認可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四條 國家實行統一的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制度。國家對認證認可工作實行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監督和綜合協調下,各有關方面共同實施的工作機制。第五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的活動加強監督管理。第六條 認證認可活動應當遵循客觀獨立、公開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七條 國家鼓勵平等互利地開展認證認可國際互認活動。認證認可國際互認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第八條 從事認證認可活動的機構及其人員,對其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二章 認證機構第九條 取得認證機構資質,應當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在批準范圍內從事認證活動。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認證活動。第十條 取得認證機構資質,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法人資格;(二)有固定的場所和必要的設施;(三)有符合認證認可要求的管理制度;(四)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300萬元;(五)有10名以上相應領域的專職認證人員。從事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還應當具備與從事相關產品認證活動相適應的檢測、檢查等技術能力。第十一條 認證機構資質的申請和批準程序:(一)認證機構資質的申請人,應當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自受理認證機構資質申請之日起45日內,應當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出具批準文件,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依法取得認證機構資質的企業名錄。第十二條 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須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與所從屬機構的業務范圍相關的推廣活動,但不得從事認證活動。境外認證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登記,按照有關外商投資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三條 認證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存在利益關系。認證機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不得從事任何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認證機構不得與認證委托人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第十四條 認證人員從事認證活動,應當在一個認證機構執業,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第十五條 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和結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具備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基本條件和能力,并依法經認定后,方可從事相應活動,認定結果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第三章 認 證第十六條 國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推行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證。第十七條 認證機構應當按照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從事認證活動。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制定;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屬于認證新領域,前款規定的部門尚未制定認證規則的,認證機構可以自行制定認證規則,并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八條 任何法人、組織和個人可以自愿委托依法設立的認證機構進行產品、服務、管理體系認證。第十九條 認證機構不得以委托人未參加認證咨詢或者認證培訓等為理由,拒絕提供本認證機構業務范圍內的認證服務,也不得向委托人提出與認證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第二十條 認證機構應當公開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收費標準等信息。第二十一條 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從事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應當完成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確保認證、檢查、檢測的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遺漏程序。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應當對認證、檢查、檢測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第二十二條 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應當及時作出認證結論,并保證認證結論的客觀、真實。認證結論經認證人員簽字后,由認證機構負責人簽署。認證機構及其認證人員對認證結果負責。第二十三條 認證結論為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及時向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第二十四條 獲得認證證書的,應當在認證范圍內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不得利用產品、服務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管理體系已通過認證,也不得利用管理體系認證證書、認證標志和相關文字、符號,誤導公眾認為其產品、服務已通過認證。第二十五條 認證機構可以自行制定認證標志。認證機構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的式樣、文字和名稱,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與國家推行的認證標志相同或者近似,不得妨礙社會管理,不得有損社會道德風尚。第二十六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的,認證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證證書,并予公布。第二十七條 為了保護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體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國家規定相關產品必須經過認證的,應當經過認證并標注認證標志后,方可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第二十八條 國家對必須經過認證的產品,統一產品目錄,統一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統一標志,統一收費標準。統一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調整,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發布,并會同有關方面共同實施。第二十九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標志,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第三十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涉及進出口商品檢驗目錄的,應當在進出口商品檢驗時簡化檢驗手續。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實驗室(以下簡稱指定的認證機構、實驗室),應當是長期從事相關業務、無不良記錄,且已經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認可、具備從事相關認證活動能力的機構。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確保在每一列入目錄產品領域至少指定兩家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機構。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指定前款規定的認證機構、實驗室,應當事先公布有關信息,并組織在相關領域公認的專家組成專家評審委員會,對符合前款規定要求的認證機構、實驗室進行評審;經評審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意見后,按照資源合理利用、公平競爭和便利、有效的原則,在公布的時間內作出決定。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指定的認證機構、實驗室名錄及指定的業務范圍。未經指定的認證機構、實驗室不得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第三十三條 列入目錄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進口商,均可自行委托指定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第三十四條 指定的認證機構、實驗室應當在指定業務范圍內,為委托人提供方便、及時的認證、檢查、檢測服務,不得拖延,不得歧視、刁難委托人,不得牟取不當利益。指定的認證機構不得向其他機構轉讓指定的認證業務。第三十五條 指定的認證機構、實驗室開展國際互認活動,應當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經授權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外簽署的國際互認協議框架內進行。第四章 認 可第三十六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以下簡稱認可機構),獨立開展認可活動。除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認可機構外,其他任何單位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從事認可活動。其他單位直接或者變相從事認可活動的,其認可結果無效。第三十七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可以通過認可機構的認可,以保證其認證、檢查、檢測能力持續、穩定地符合認可條件。第三十八條 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動的人員,應當經認可機構注冊后,方可從事相應的認證活動。第三十九條 認可機構應當具有與其認可范圍相適應的質量體系,并建立內部審核制度,保證質量體系的有效實施。第四十條 認可機構根據認可的需要,可以選聘從事認可評審活動的人員。從事認可評審活動的人員應當是相關領域公認的專家,熟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認可規則和程序,具有評審所需要的良好品德、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第四十一條 認可機構委托他人完成與認可有關的具體評審業務的,由認可機構對評審結論負責。第四十二條 認可機構應當公開認可條件、認可程序、收費標準等信息。認可機構受理認可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提出與認可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第四十三條 認可機構應當在公布的時間內,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完成對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的評審,作出是否給予認可的決定,并對認可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認可機構應當確保認可的客觀公正和完整有效,并對認可結論負責。認可機構應當向取得認可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頒發認可證書,并公布取得認可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名錄。第四十四條 認可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從事評審、審核等認證活動的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注冊。第四十五條 認可證書應當包括認可范圍、認可標準、認可領域和有效期限。第四十六條 取得認可的機構應當在取得認可的范圍內使用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取得認可的機構不當使用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的,認可機構應當暫停其使用直至撤銷認可證書,并予公布。第四十七條 認可機構應當對取得認可的機構和人員實施有效的跟蹤監督,定期對取得認可的機構進行復評審,以驗證其是否持續符合認可條件。取得認可的機構和人員不再符合認可條件的,認可機構應當撤銷認可證書,并予公布。取得認可的機構的從業人員和主要負責人、設施、自行制定的認證規則等與認可條件相關的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認可機構。第四十八條 認可機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對認可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第四十九條 境內的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的,應當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五章 監督管理第五十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可以采取組織同行評議,向被認證企業征求意見,對認證活動和認證結果進行抽查,要求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報告業務活動情況的方式,對其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應當及時查處,涉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部門。第五十一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重點對指定的認證機構、實驗室進行監督,對其認證、檢查、檢測活動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指定的認證機構、實驗室,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報告應當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認證、檢查、檢測活動的情況作出說明。第五十二條 認可機構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負責;報告應當對認可機構執行認可制度的情況、從事認可活動的情況、從業人員的工作情況作出說明。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認可機構的報告作出評價,并采取查閱認可活動檔案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等方式,對認可機構實施監督。第五十三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認證認可監督管理的需要,就有關事項詢問認可機構、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的主要負責人,調查了解情況,給予告誡,有關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的授權范圍內,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認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授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第五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認證認可違法行為,有權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第六章 法律責任第五十六條 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認證活動的,予以取締,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五十七條 境外認證機構未經登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代表機構的,予以取締,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登記設立的境外認證機構代表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認證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第五十八條 認證機構接受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或者從事可能對認證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產品開發、營銷等活動,或者與認證委托人存在資產、管理方面的利益關系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九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準范圍從事認證活動的;(二)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三)未對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服務、管理體系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證證書并予公布的;(四)聘用未經認可機構注冊的人員從事認證活動的。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六十條 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以委托人未參加認證咨詢或者認證培訓等為理由,拒絕提供本認證機構業務范圍內的認證服務,或者向委托人提出與認證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的;(二)自行制定的認證標志的式樣、文字和名稱,與國家推行的認證標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礙社會管理,或者有損社會道德風尚的;(三)未公開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收費標準等信息的;(四)未對認證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五)未及時向其認證的委托人出具認證證書的。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未對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六十一條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認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指定的認證機構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同時撤銷指定。第六十二條 認證人員從事認證活動,不在認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認證機構執業的,責令改正,給予停止執業6個月以上2年以下的處罰,仍不改正的,撤銷其執業資格。第六十三條 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實驗室未經指定擅自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認證機構未經指定擅自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活動的,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第六十四條 指定的認證機構、實驗室超出指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撤銷指定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指定的認證機構轉讓指定的認證業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第六十五條 認證機構、檢查機構、實驗室取得境外認可機構認可,未向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的,給予警告,并予公布。第六十六條 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認證的違法產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貨值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第六十七條 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撤職或者解聘:(一)對不符合認可條件的機構和人員予以認可的;(二)發現取得認可的機構和人員不符合認可條件,不及時撤銷認可證書,并予公布的;(三)接受可能對認可活動的客觀公正產生影響的資助的。被撤職或者解聘的認可機構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自被撤職或者解聘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認可活動。第六十八條 認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主要負責人和負有責任的人員給予警告:(一)受理認可申請,向申請人提出與認可活動無關的要求或者限制條件的;(二)未在公布的時間內完成認可活動,或者未公開認可條件、認可程序、收費標準等信息的;(三)發現取得認可的機構不當使用認可證書和認可標志,不及時暫停其使用或者撤銷認可證書并予公布的;(四)未對認可過程作出完整記錄,歸檔留存的。第六十九條 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和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批準和指定的;(二)發現認證機構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批準或者指定條件,不撤銷批準文件或者指定的;(三)發現指定的實驗室不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指定條件,不撤銷指定的;(四)發現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出具虛假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結論嚴重失實,不予查處的;(五)發現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認證認可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第七十條 偽造、冒用、買賣認證標志或者認證證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的規定查處。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地方認證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第七十二條 認證人員自被撤銷執業資格之日起5年內,認可機構不再受理其注冊申請。第七十三條 認證機構未對其認證的產品實施有效的跟蹤調查,或者發現其認證的產品不能持續符合認證要求,不及時暫?;蛘叱蜂N認證證書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認證標志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第七章 附 則第七十四條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認證,軍工產品的認證,以及從事軍工產品校準、檢測的實驗室及其人員的認可,不適用本條例。依照本條例經批準的認證機構從事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管理體系認證,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結合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組織;從事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綜合評價的認證機構,經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推薦,方可取得認可機構的認可。第七十五條 認證認可收費,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價格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第七十六條 認證培訓機構、認證咨詢機構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5月7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認證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2024-06-17
標題:認證從業人員常見問題解答匯編
內容:考試篇認證從業人員考試常見問題解答Answer認證人員注冊全國統一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2次,無特殊情況如疫情原因,CCAA通常是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安排1次考試。CCAA在考前40天發布報名通知,申請人可在每次考試設立的考點范圍內選擇報名并參加考試。考試科目均采用計算機閉卷考試方式進行,試卷滿分為100分,考試成績70分(含)以上為合格。CCAA將在考試結束后45天(遇法定節日順延)內發布考試結果,申請人可通過登錄CCAA綜合業務平臺-用戶中心(http://service.ccaa.org.cn/#/login)或者通過CCAA微信公眾號-認職圈(二維碼如下)小程序查詢考試成績。通用考試科目包括:認證通用基礎、管理體系認證基礎、產品認證基礎、服務認證基礎。其中“認證通用基礎”適用于所有注冊實習級別的申請人,“管理體系認證基礎”、“產品認證基礎”、“服務認證基礎”分別適用于注冊管理體系審核員、產品認證檢查員和服務認證審查員正式級別的申請人。考試報名網站地址:http://ccaa.kaoshi.open.com.cn/考試大綱下載地址:http://www.ccaa.org.cn/pjzx/ksxx/ksdg/index.shtmlCCAA自承擔認證人員注冊全國統一考試任務以來,一直把客觀公正作為工作的原則和底線,未授權或與任何機構合作舉辦考前培訓,請各位考生不要偏聽偏信外界網站的虛假宣傳,以免上當受騙。CCAA僅提供認證人員基礎知識系列教材,供考生學習參考。考試相關咨詢電話:考試報名網站疑問等系統技術問題:400-789-1515;考試政策疑問等管理問題:010-82261933,010-82261932。注冊篇2022年7月31日24時起,原認證人員注冊管理系統已經停止使用,所有認證人員注冊相關業務均需登錄CCAA綜合服務平臺進行操作。CCAA綜合服務平臺登錄地址為:http://service.ccaa.org.cn/#/login。首次登錄的用戶需要注冊的用戶名和密碼,注冊時須認真填寫身份證件號碼,以完成和原系統的數據對接。用戶名和密碼均可在登錄界面自行找回,如下圖所示:CCAA綜合服務平臺操作手冊:登錄CCAA綜合服務平臺后點擊右上角“操作手冊”即可下載;或通過以下地址下載:http://www.ccaa.org.cn/images/pjzx/wjxz/cywj/2022/05/25/8546B0750305A91BC6E8E0D22A2B2A2C.pdf(個人),http://www.ccaa.org.cn/images/pjzx/wjxz/cywj/2022/05/25/44FCE7246C4994D051758AA34B9808C5.pdf(機構)。認證人員注冊所需材料、資格經歷等要求均按照相應領域注冊準則執行,請申請人注冊前務必認真閱讀注冊準則。注冊準則獲取渠道為協會官方網站-人員能力評價子網站(http://www.ccaa.org.cn/pjzx/index.shtml)-注冊規范/確認規范,或申請人員注冊時頁面“注冊須知”中查看。用于注冊申請的CCAA統一組織的“認證通用基礎”考試應在申請前5年內通過,用于注冊的CCAA統一組織的其他科目考試應在申請前3年內通過。申請人已具有某領域實習審核員資格,且3年內已通過“管理體系認證基礎”考試,當申請該領域正式審核員時不需要參加其他考試,即實習升級正式級別審核員只需考“管理體系認證基礎”1門考試即可,且在申請前3年內所有管理體系實習升級對應領域正式級別均無需重復考試。實習審核員升級需要至少4次完整體系審核和15天的現場審核經歷。某些注冊領域有注冊資格擴展條款的,可以減少1次完整體系審核和5天的現場審核經歷,具體可參見《管理體系審核員注冊準則》附錄里的相應領域特殊要求。申請正式審核員時的全條款見證要求:需要在審核經歷的分工審核的部門和條款里描述清楚,并且在所提交的見證評價報告中與之對應,勾選出該次見證所見證的條款。如果是多次見證,則需將多份見證報告合并為一個文件上傳。見證審核經歷不限制審核類型。擬注冊某領域正式級別審核員的申請人,建議先通過“認證通用基礎”和“該領域體系基礎”2門考試,注冊為該領域實習審核員后,再參加“管理體系認證基礎”考試注冊為正式級別。這樣不僅可以減小備考壓力,也能最大限度的利用考試成績有效期。新準則過渡期已于2022年9月30日24時結束,舊準則和過渡期注冊方式已經不再適用,申請人應按照新準則要求完成相應考試、培訓和其他資格經歷后,方可進行注冊。對于受疫情影響考試延期,且已經完成過渡期延期掃碼登記的申請人,申請注冊時應選擇“實習其他領域轉換”(適用于注冊實習級別)或“正式其他領域轉換”(適用于注冊正式級別)方式進行注冊。認證人員注冊評價時限自繳費成功之日起,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其中不符合整改有2次機會共60個自然日,整改時間不計入評價時限。認證人員注冊和再注冊時所提供的認證經歷、培訓經歷均應在申請日期前三年內取得。申請人再注冊時應勾選滿足要求的三年內的不少于48學時的繼續教育培訓經歷,其中至少24學時為CCAA組織的專業課程。實習審核員再注冊繼續教育學時:根據新版注冊準則要求,實習審核員每年度應完成16學時繼續教育學習。如現在提交實習審核員再注冊,需完成32學時繼續教育學時。2023年4月1日之后提交的實習審核員再注冊,則需完成48學時繼續教育。實習審核員注冊不滿一年申請正式審核員,需要完成16學時繼續教育。如果實習審核員注冊超過一年但不足兩年申請正式審核員,則需完成32學時繼續教育。申請人每個證書周期內需完成2次年度確認和1次再注冊;第1次年度確認申請時間為證書開始日期滿一年后的前后90天,第2次年度確認申請時間為證書開始日期滿兩年后前后90天,再注冊申請時間為證書到期日前90天。未完成2次年度確認的申請人將無法申請再注冊。注冊所要求的教育經歷均需要提供學歷證書,無學歷證書的教育經歷不要添加。擴展某個注冊領域或某個注冊專業時,專業工作經歷應勾選對應的領域或專業的經歷,不要勾選不相關經歷。申請人再注冊時如果經歷次數不足可以進行降級;如果專業經歷不足可以進行縮小注冊專業。個人信息如何修改:個人信息可以登錄后點擊右上鍵“個人中心”,在“賬號信息”中進行修改,支持修改電子郵箱、手機號碼和通訊地址;如果需要修改姓名、姓名拼音、最高學歷、出生日期、戶籍、工作單位等信息的可聯系新系統人工客服修改。證書查詢:個人可登錄CCAA綜合服務平臺-用戶中心-我的證書處查詢證書。下載或打印電子證書:個人登錄后點擊“用戶中心”,選擇“我的證書”,然后就可以下載或者打印自己的電子證書。其中打印證書時,請先點擊“打印”按鈕, 然后在彈出窗右側勾選“更多設置--背景圖形”,這樣就可以打印出來帶有背景的證書了。如果要下載證書,請先點擊“打印”按鈕,然后在彈出窗右側選擇“目標打印機”為“另存為PDF”,最后點擊“保存”按鈕即可下載證書。年度確認中的專業發展指的是CCAA規定認證人員必須完成的某些特殊專業發展活動,所以當沒有特殊要求時,年度確認中的“是否完成專業發展活動”均選擇“否”,則下面的“專業發展內容”和“專業發展開始/結束時間”就不再需要填寫了。公告獲?。鹤怨婵傻卿泤f會官方網站(http://www.ccaa.org.cn/)首頁“注冊公告”欄目或微信公眾號查看。綜合服務平臺機構QQ群:134308275(僅限機構管理員加入)。申請人遇到系統問題時可先向所在機構管理員咨詢,如管理員無法解決則可通過管理員在機構群中聯系工程師,或在CCAA綜合服務平臺右上角“操作手冊”處下載“系統問題反饋表”填寫后發至表中郵箱。注冊相關咨詢電話:信息或經歷不同步,功能無法正常運行等系統技術問題:0531-66680726;QMS/確認項目相關注冊問題及公告問題:010-82261920;EMS/OHSMS/FSMS/EnMS/服務/外籍備案相關注冊問題:010-82261922;自愿性/CCC/有機/GAP/溫室氣體/咨詢師相關注冊問題:010-82261713;酒類相關注冊問題:010-82261930;注冊政策解讀:010-82261726;認證人員轉換機構相關問題:010-82261758;企業認證證書轉換相關問題:010-82261969;咨詢機構備案相關問題:010-82261969;信用檔案及失信信息管理相關問題:010-82261761。轉機構篇認證從業人員轉換執業機構常見問題解答No.1如果認證機構已經聯系認證人員安排審核計劃,因認證人員個人原因無法參加,導致其連續六個月原機構未安排參加任何認證審核活動時,該人員是否可以申請轉換執業機構?答:可以。只要認證人員連續六個月未參加任何審核活動,就滿足該申請條件;如果是正式審核員第二次申請時,還需要符合完成轉換執業機構滿一年。No.2在什么情況下,認證人員申請轉換執業機構時需要履行與原機構簽訂的培養協議?答:當認證人員在原機構執業期間新注冊一張或以上正式證書,且與原機構簽訂了有效的培養協議。當認證機構不同意該人員的轉換執業機構申請時,需要提供該人員在本機構執業期間新注冊的證書情況,并提供雙方所簽訂的培養協議作為確認的證明文件。No.3當認證機構與認證人員間存在合同糾紛時,認證機構是否可以不同意該人員的轉換執業機構申請?答:可以。認證機構必須提供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作為確認不同意的證明文件。No.4當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或法院判決解除雙方合同關系時,是否可以申請轉換執業機構?答:在勞動爭議仲裁或法院判決的上訴期過后,可以提出轉換執業機構申請,并將相關文件作為申請的證明文件。No.5當認證人員符合申請轉換執業機構的條件,但因事先未與原機構溝通就提交轉換執業機構申請時,原機構是否可以不同該申請?答:不可以。認證機構需要根據認證人員申請轉換執業機構的理由,給出符合文件規定的不同意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以下情況不屬于文件規定的原機構確認不同意理由:未與原機構事先溝通、未辦理離職手續、還有未實施的審核計劃等認證機構內部管理事宜。No.6如果認證人員持有多張注冊證書,在申請轉換執業機構時,是否可以將部分證書保留在原機構,其他證書轉入新機構?答:不可以。認證人員所持所有證書只能注冊在同一家認證機構,就是其執業機構。培訓篇1.登錄培訓平臺:自2022年10月31日24時起,原CCAA培訓平臺已經關閉,今后的繼續教育學習和課程備案等培訓相關業務均需登錄CCAA綜合業務平臺-從業人員學習平臺模塊進行,具體登錄地址為:http://39.107.179.67/onlineedu/client/index.htm。登錄該平臺需要使用CCAA綜合服務平臺用戶名和密碼。2.繼續教育學時:各領域正式級別及以上的注冊人員每個證書年度均需完成至少16學時繼續教育課程,其中8學時為CCAA組織的專業課程,另外8學時可由認證機構組織開展或參加CCAA組織的課程(可為本領域專業課程也可為通用課程,不可為其他領域的專業課程)。機構組織開展的課程培訓結果需經過CCAA綜合服務平臺進行上報。各領域實習級別的注冊人員每個證書年度需完成至少16 學時的繼續教育課程(不限領域),其中8學時為CCAA組織的課程,另外8學時可由認證機構組織開展或參加CCAA組織的課程,CCAA將在實習再注冊或升級注冊時予以驗證。3.對于已購買、已學習及已獲證的培訓課程均無法再次購買該課程,如因特殊原因必須學習該門課程并獲證,需要個人或機構書寫情況說明,發送至jixujiaoyu@ccaa.org.cn,待核實獲批、收到回復后方可購買。4.機構上報自培訓結果的課程不需要進行備案,只需要按照系統所列要求填寫信息,并上傳蓋章文件。5.機構自行開展并且已在CCAA綜合業務平臺-從業人員學習平臺指定模塊中完成培訓結果上報的課程,個人將會在培訓信息中看到此條培訓信息,可以作為繼續教育,跟是否備案沒有關系。6.學習平臺上課程購買后觀看期為18個月,需要在此期限內完成課程學習并取得培訓證書。培訓證書發放時間為全部學習完課程并通過考試的時間,不設有效期。7.課程以獲得培訓證書的時間來匹配年度確認的時間,一門課程僅能用于一次年度確認。8.課程購買發票獲?。簩W習平臺提供課程購買電子發票,如需開票,請在購買支付頁面填寫發票信息,支付完成后,可下載發票。除月底結賬等特殊情況外,訂單的發票是實時申請后,支付完成即可開具完畢,用戶需登錄系統找到相應訂單,點擊“發票下載”按鈕,自行下載獲取電子發票。9.重開發票:自訂單繳費完成后的一定時間內(不可跨年),均可在平臺的“個人中心-繳費記錄”找到對應訂單申請補開、重開發票。10.原CCAA培訓平臺發票獲取:目前原CCAA培訓平臺已停用,需要聯系財務獲取發票,財務電話010-82261937,010-82261938。11.課程備案申請:機構申請課程備案可登錄CCAA綜合服務平臺點擊“課程備案”,按要求填寫相關課程信息,綁定教師,上傳相關備案資料后提交申請。機構提交課程備案申請后3個工作日內(不含提交當天),CCAA將進行相關反饋。課程備案目前不收取任何費用。12.課程備案教師要求:課程備案對課程綁定的教師有工作經歷、培訓經歷等要求,具體請查看《認證培訓課程自愿性備案實施方案》。13.課程備案實施辦法下載地址:http://www.ccaa.org.cn/images/pjzx/pxxx/pxkcqr/2021/09/17/9FE5E76653E2F16FF6025786EF4B0490.pdf。14.課程備案平臺操作手冊:http://www.ccaa.org.cn/images/pjzx/pxxx/pxkcqr/2022/10/24/E42384F1EC3904C2A49C26D6E232B7F8.pdf。15.課程自愿性備案申請表:http://www.ccaa.org.cn/images/pjzx/pxxx/pxkcqr/2022/08/12/08408E924885C1B9E9EADC3ED12C7995.doc。16.CCAA綜合服務平臺操作手冊:登錄CCAA綜合服務平臺后點擊右上角“操作手冊”即可下載,或通過以下地址下載:http://www.ccaa.org.cn/images/pjzx/wjxz/cywj/2022/05/25/8546B0750305A91BC6E8E0D22A2B2A2C.pdf(個人),http://www.ccaa.org.cn/images/pjzx/wjxz/cywj/2022/05/25/44FCE7246C4994D051758AA34B9808C5.pdf(機構)。17.從業人員學習平臺操作手冊:登錄CCAA綜合服務平臺后點擊右上角“操作手冊”即可下載,或通過以下地址下載:http://www.ccaa.org.cn/images/pjzx/wjxz/cywj/2022/08/11/04E1B843800E9994C891519F556A0D89.pdf(個人),http://www.ccaa.org.cn/images/pjzx/wjxz/cywj/2022/08/11/9F094734AE7B9F00D28B2ABA01489F74.pdf(機構)。18.培訓和考試相關咨詢電話:無法正常獲證、視頻無法觀看、發票不顯示信息、無法下載發票等系統技術問題:0531-66680726;繼續教育政策疑問、課程內容反饋等管理問題:010-82262010;課程備案政策疑問等管理問題,010-82261931。
2024-06-17
標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于2021年12月24日通過,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同時廢止。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噪聲污染防治標準和規劃第三章 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四章 工業噪聲污染防治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第六章 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第七章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九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防治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維護社會和諧,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第三條 噪聲污染的防治,適用本法。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適用勞動保護等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第四條 噪聲污染防治應當堅持統籌規劃、源頭防控、分類管理、社會共治、損害擔責的原則。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經費納入本級政府預算。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應當明確噪聲污染防治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內容。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聲環境質量。國家實行噪聲污染防治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噪聲污染防治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評價內容。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明確有關部門的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根據需要建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加強部門協同配合、信息共享,推進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第八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協助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同時依法享有獲取聲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噪聲污染防治的權利。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教育普及工作,增強公眾噪聲污染防治意識,引導公眾依法參與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反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國家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公共場所管理者、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志愿者等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支持噪聲污染防治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專業技術人才培養,促進噪聲污染防治科學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第十二條 對在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噪聲污染防治標準和規劃第十三條 國家推進噪聲污染防治標準體系建設。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制定和完善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標準,加強標準之間的銜接協調。第十四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用地現狀,劃定本行政區域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將以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的建筑物為主的區域,劃定為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加強噪聲污染防治。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范圍和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范圍應當向社會公布。第十五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尚未制定國家噪聲排放標準的,可以制定地方噪聲排放標準;對已經制定國家噪聲排放標準的,可以制定嚴于國家噪聲排放標準的地方噪聲排放標準。地方噪聲排放標準應當報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民用航空、海事等部門,對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施工機械、機動車、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民用航空器、機動船舶、電氣電子產品、建筑附屬設備等產品,根據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在其技術規范或者產品質量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前款規定的產品使用時產生噪聲的限值,應當在有關技術文件中注明。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不符合噪聲限值的產品??h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對生產、銷售的有噪聲限值的產品進行監督抽查,對電梯等特種設備使用時發出的噪聲進行監督抽測,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予以配合。第十七條 聲環境質量標準、噪聲排放標準和其他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標準應當定期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適時修訂。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規劃,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充分考慮城鄉區域開發、改造和建設項目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設布局,防止、減輕噪聲污染。有關環境影響篇章、說明或者報告書中應當包括噪聲污染防治內容。第十九條 確定建設布局,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等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第二十條 未達到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所在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聲環境質量。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二十一條 編制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及其實施方案,制定、修訂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標準,應當征求有關行業協會、企業事業單位、專家和公眾等的意見。第三章 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第二十二條 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建立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明確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噪聲監測和評價規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規劃國家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組織開展全國聲環境質量監測,推進監測自動化,統一發布全國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設置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噪聲敏感建筑物周邊等重點區域噪聲排放情況的調查、監測。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配套建設的噪聲污染防治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向社會公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第二十六條 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應當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不符合標準要求的,不得通過驗收、交付使用;在交通干線兩側、工業企業周邊等地方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還應當按照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第二十七條 國家鼓勵、支持低噪聲工藝和設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實行噪聲污染嚴重的落后工藝和設備淘汰制度。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確定噪聲污染嚴重的工藝和設備淘汰期限,并納入國家綜合性產業政策目錄。生產者、進口者、銷售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生產、進口、銷售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目錄的設備。工藝的采用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規定目錄的工藝。第二十八條 對未完成聲環境質量改善規劃設定目標的地區以及噪聲污染問題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求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整改。約談和整改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第二十九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噪聲的單位或者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實施檢查的部門、人員對現場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證件。第三十條 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排放噪聲的場所、設施、設備、工具和物品。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造成噪聲污染的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保密。舉報事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并告知舉報人。舉報人要求答復并提供有效聯系方式的,處理舉報事項的部門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第三十二條 國家鼓勵開展寧靜小區、靜音車廂等寧靜區域創建活動,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和諧安寧。第三十三條 在舉行中等學校招生考試、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等特殊活動期間,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可以對可能產生噪聲影響的活動,作出時間和區域的限制性規定,并提前向社會公告。第四章 工業噪聲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條 本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第三十五條 工業企業選址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相關規劃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優化工業企業布局,防止工業噪聲污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改建、擴建工業企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第三十六條 排放工業噪聲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填報排污登記表。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不得無排污許可證排放工業噪聲,并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進行噪聲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根據噪聲排放、聲環境質量改善要求等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噪聲重點排污單位名錄,向社會公開并適時更新。第三十八條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第五章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第三十九條 本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噪聲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建設單位應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第四十一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應當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公布低噪聲施工設備指導名錄并適時更新。第四十二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第四十三條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施工作業,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第六章 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第四十四條 本法所稱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第四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修改國土空間規劃和交通運輸等相關規劃,應當綜合考慮公路、城市道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水路、港口和民用機場及其起降航線對周圍聲環境的影響。新建公路、鐵路線路選線設計,應當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民用機場選址與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標準要求。第四十六條 制定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應當明確噪聲污染防治要求。新建、改建、擴建經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線路等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能造成噪聲污染的重點路段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有關交通基礎設施工程技術規范以及標準要求。建設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制定、實施治理方案。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的消聲器和喇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禁止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使用機動車音響器材,應當控制音量,防止噪聲污染。機動車應當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性能良好,防止噪聲污染。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機動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運行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警車、消防救援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安裝、使用警報器,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等部門的規定;非執行緊急任務,不得使用警報器。第四十九條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根據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劃定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向社會公告,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設置相關標志、標線。第五十條 在車站、鐵路站場、港口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減輕噪聲污染。第五十一條 公路養護管理單位、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加強對公路、城市道路的維護和保養,保持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和城市軌道交通車輛、鐵路線路和鐵路機車車輛的維護和保養,保持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并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第五十二條 民用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影響評價以及監測結果確定的民用航空器噪聲對機場周圍生活環境產生影響的范圍和程度,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和限制建設區域,并實施控制。在禁止建設區域禁止新建與航空無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在限制建設區域確需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進行建筑隔聲設計,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第五十三條 民用航空器應當符合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規定的適航標準中的有關噪聲要求。第五十四條 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負責機場起降航空器噪聲的管理,會同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空中交通管理部門等單位,采取低噪聲飛行程序、起降跑道優化、運行架次和時段控制、高噪聲航空器運行限制或者周圍噪聲敏感建筑物隔聲降噪等措施,防止、減輕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噪聲進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監測結果定期向民用航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第五十五條 因公路、城市道路和城市軌道交通運行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的,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對噪聲污染情況進行調查評估和責任認定,制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噪聲污染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管理或者工程措施,減輕噪聲污染。第五十六條 因鐵路運行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的,鐵路運輸企業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噪聲污染情況進行調查,制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鐵路運輸企業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污染。第五十七條 因民用航空器起降排放噪聲造成嚴重污染的,民用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對噪聲污染情況進行調查,綜合考慮經濟、技術和管理措施,制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民用機場管理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污染。第五十八條 制定噪聲污染綜合治理方案,應當征求有關專家和公眾等的意見。第七章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第五十九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第六十條 全社會應當增強噪聲污染防治意識,自覺減少社會生活噪聲排放,積極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活動,形成人人有責、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良好噪聲污染防治氛圍,共同維護生活環境和諧安寧。第六十一條 文化娛樂、體育、餐飲等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第六十二條 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水泵、油煙凈化器、風機、發電機、變壓器、鍋爐、裝卸設備等可能產生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經營管理者等,應當采取優化布局、集中排放等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第六十三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第六十四條 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緊急情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采取設置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第六十五條 家庭及其成員應當培養形成減少噪聲產生的良好習慣,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飼養寵物和其他日?;顒颖M量避免產生噪聲對周圍人員造成干擾,互諒互讓解決噪聲糾紛,共同維護聲環境質量。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場所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污染。第六十六條 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按照規定限定作業時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第六十七條 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聲影響的情況以及采取或者擬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納入買賣合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應當在買賣合同中明確住房的共用設施設備位置和建筑隔聲情況。第六十八條 居民住宅區安裝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合理設置,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電梯、水泵、變壓器等共用設施設備由專業運營單位負責維護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第六十九條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指導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業主通過制定管理規約或者其他形式,約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噪聲污染防治要求,由業主共同遵守。第七十條 對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社會生活噪聲擾民行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負有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報告或者投訴,接到報告或者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第八章 法律責任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超過噪聲限值的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海關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違反本法規定,生產、進口、銷售、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設區域新建與航空無關的噪聲敏感建筑物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建設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排放噪聲的工業企業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違反本法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改建、擴建工業企業,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業噪聲污染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無排污許可證或者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工業噪聲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一)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單位未按照規定對工業噪聲開展自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未向社會公開監測結果的;(二)噪聲重點排污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安裝、使用、維護噪聲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的。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責令暫停施工:(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二)未按照規定取得證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第七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二)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設置噪聲自動監測系統,未與監督管理部門聯網,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四)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定公告附近居民的。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轟鳴、疾駛,機動車運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或者違反禁止機動車行駛和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處罰。違反本法規定,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機動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運行時未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海事等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軌道交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交通運輸、鐵路監督管理、民用航空等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道路、城市軌道交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公路養護管理單位、城市道路養護維修單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未履行維護和保養義務,未保持減少振動、降低噪聲設施正常運行的;(二)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鐵路運輸企業未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的;(三)民用機場管理機構、航空運輸企業、通用航空企業未采取措施防止、減輕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的;(四)民用機場管理機構未按照國家規定對機場周圍民用航空器噪聲進行監測,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或者監測結果未定期報送的。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三)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二)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三)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四)其他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暫停銷售:(一)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未在銷售場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噪聲影響的情況以及采取或者擬采取的防治措施,或者未納入買賣合同的;(二)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未在買賣合同中明確住房的共用設施設備位置或者建筑隔聲情況的。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居民住宅區安裝共用設施設備,設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二)對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區共用設施設備,專業運營單位未進行維護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聲設計相關標準要求的。第八十五條 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第八十六條 受到噪聲侵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相應的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國家鼓勵排放噪聲的單位、個人和公共場所管理者與受到噪聲侵害的單位和個人友好協商,通過調整生產經營時間、施工作業時間,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措施,支付補償金、異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決噪聲糾紛。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章 附  則第八十八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一)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二)夜間,是指晚上十點至次日早晨六點之間的期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規定本行政區域夜間的起止時間,夜間時段長度為八小時;(三)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四)交通干線,是指鐵路、高速公路、一級公路、二級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內河高等級航道。第八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自治州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本地方噪聲污染防治具體辦法。第九十條 本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同時廢止。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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